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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1日 21: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冀教学〔2015〕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现转给你们。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和完善高校转学规定

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或办法,严审转学条件,规范转学程序,严格材料审核,完善转学手续,公开转学结果,明确相应的违规处罚办法,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转学确认所需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三、转学确认程序

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拟转入学校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统一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的转学材料。符合转学规定的,经省教育厅确认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关学校和教育厅应及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

四、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国家和省转学有关政策多渠道公开。对本校制定的转学办法、程序、受理时间、所需材料等及时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普通高校转学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切实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附件 1.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相关附件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

河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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